原标题:幼儿园不得列为企业资产
7日,教育部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分九章:总则、学前儿童、幼儿园规划与举办、保育与教育、教师与其他人员、管理与监督、投资与保障、法律责任与补充规定。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搬迁扶贫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建设开发单位应当确保配套幼儿园和居住区在一期建设中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举办公共幼儿园。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建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并购、委托经营、特许连锁、使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立幼儿园和非营利性私立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间接列为企业资产;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方式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票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否则可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止10月7日,公众可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6)。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记者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