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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如何用好下放的职称评审权

作者: 2021-02-01 浏览:

日前,教育部网站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高校实行职称评审自主权,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德、能、绩为导向,科学评价,规范有序评审,择优选拔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事实上,早在2017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应直接下放给高校。不具备独立评价能力的,可以采用联合评价和委托评价的方式,主要责任由高校承担。本次发布的《意见》是上述措施的具体实施。将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是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一权利,高校需要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在完善评价标准和创新评价机制方面的作用。

如果职称评审的权力完全下放,我国高校职称评审将全面实现高校自主评审,解决职称评审双轨制。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重点公立大学开始获得教师职称评审权。30年来,高校独立评估与行政(部门)评估同步进行。对未取得职称评定权的高校,教师职称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定。2018年,《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公布后,我国将副教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这样一来,除了之前一些大学取得了职称评审权之外,只有部分大学对教授职称评审实行了行政评审。

各高校都开展独立的职称评审,有利于高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制定自己的评审标准。同时也可以消除行政评估带来的职称“身份”问题。一个老师在一个学校被评为教授,在另一个学校也被评为教授,影响教师正常流动。在自主评估的背景下,一个老师在一个学校被评为教授,需要在另一个学校重新参加评估(就业)。如果不符合另一所学校的考核(聘用)标准,他就不再是教授。

但是,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时,有必要防止高校的“独立评审”,但这仍然是一个行政评审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高校出现行政权力、教育权力、学术权力难以区分的问题,行政部门会牵头进行职称评审,制定评审标准,这样的评审还是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的。我国以前获得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在职称评审时更注重论文、专利、项目、经费,导致高校人才评审中出现“只论文”、“只专利”、“只项目”、“只经费”等问题。是因为职称评审是行政部门牵头,将行政部门追求的教育成果分解为职称评审和教师评审两个指标。而且行政评价更注重结果和数量的评价,比如论文的评价,注重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期刊的档次,而不注重论文本身的创新价值。这也是催生写论文和买卖论文的原因之一。

多年来,针对《核心期刊》崇拜的问题

高校要充分利用评价自主权,制定评价标准,引导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做高水平的学术研究,防止职称评审受到行政和利益因素的干扰。需要建立新的评价机制,即实行专业同行评价。因此,高校应该推进治理改革,让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从现实来看,中国大学建立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需要从成员的产生到委员会的运作进一步增强。

(作者:艾平觉,教育部研究员)

《光明日报》(2021年2月01日02版)

(编辑:何苗沈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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