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记者孙静)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清理整顿“高校”和“学院”名称使用中的混乱现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意见》指出,除经批准的高校、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者由其发起并依法注册的组织外,其他组织不得在匾额、广告等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企业设立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和“学院”的名称,开展宣传和招生活动,造成公众误解,扰乱教育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根据《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高校是具有特定职能和作用的法人实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批准设立。未经允许,“大学”和“学院”这两个词不得用于各种机构的名称或缩写。
如何界定“大学”“学院”名称?
《意见》很明显,“大学”和“学院”的名称只有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
冠“大学”或“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涉及组织事项的,应当按照行政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组织部门批准。
“大学”“学院”名称登记和使用有哪些规范?
《意见》定义了“大学”和“学院”名称的注册和使用规范。
经审批设立的高等院校,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向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注册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
除经批准的大学、学院及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者由其发起并依法注册的组织外,其他组织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企业内设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大学”“学院”
据教育部发展计划司负责人介绍,未经审批登记的企业设立的内部培训机构一般为企业开展培训活动。但在实践中,有的机构以“大学”宣传,打出“大学”品牌,有的甚至开展招生培训和业务。
对于此类机构,《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引导和督促其规范使用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等名称和缩写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控股机构为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管;控股机构为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由控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监管,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
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意见》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对特定人群进行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的高级大学和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等字样,可以使用“XX高级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
教育部发展计划司负责人介绍,引进《意见》,一方面考虑了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院校,如“干部管理培训学院”、“技师学院”、“会计学院”;另一方面,对于老大学和社区学院
根据《意见》,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注册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机构进行整理、清理,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注册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过申请变更机构、变更审批权限、按权限变更注册权限等方式进行规范。
各地有关部门在《意见》发布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限期后仍使用“大学”、“学院”字样非法开展活动的,根据监督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改正或依法查处。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者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