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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下 教培机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减”

作者: 2021-09-24 浏览:

原标题:在“双减”政策下,教育培训机构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减”。

日前,昆明某校外培训机构多名员工反映被公司辞退,公司要求其签署“自愿离职证明”,不签署则不支付剩余工资。这让他们感到困惑。“我的劳动权利‘减少’了吗?”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双减”新政出台后,一些以学科培训为主体的校外培训机构裁员,还有一些机构宣布破产。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维护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值得关注。

一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员工表示,公司要求他们写离职证明,并声明自愿离职。如果没有,公司将暂停支付工资。但是有员工写了证明,公司没有按承诺支付工资。由于离职证明中写明“双方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及未支付的工资和费用”,公司承诺支付工资是口头承诺,员工认为已经被公司“例行公事”了。

据记者了解,不少校外培训机构的员工在微博或贴吧上反映“自愿辞职”或岗位调整。例如,如果他们从行政部门调到销售部门,有些人无法担任新的职位,别无选择,只能辞职。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潘丽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员工按照单位要求提交辞职信或签署自愿辞职的相关证明,将不会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辞职属于自动、自愿辞职”。

潘丽丽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被辞退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根据上述员工的反映,他们的要求只是拿回当月工资,这已经是很低的要求了。

记者了解到,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在减员裁员过程中仍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某机构北京校区教师表示,该机构的裁员从8月25日开始,全国有3000至4000名教师。由于业务完全关闭,所有这些教师都将被解雇,他们都将获得N(工作年限)1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要求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副会长王旭明建议,相关部门要积极介入,多方面落实政策,既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也要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在国家政策法规框架内妥善处理好善后问题,包括劳动补偿、员工转岗等,做到工作务实细致,实现平稳过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中青日报中青。com记者李贵杰是第一个清理的。

(编辑:郝、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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