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教委联合下发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导各级依据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处理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其中,明确了“学校干扰”的九种具体行为。建议全市依法打击“学校闹事”,探索联合惩戒机制,严惩“学校闹事”者。
《办法》明确指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由校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学校欺凌、个人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等问题引起的事故。这对在校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以及学校负责管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发生事故,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处理。
《办法》适用于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科技馆等校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外国人子女学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办法》明确了事故责任是根据相关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在学校设置障碍、张贴报纸和喷文字是“学校的麻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学校干扰”进行了具体的指导,明确了九种“学校干扰”行为。
如《办法》所述,在处理学校纠纷时,涉及学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校纠纷”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占用或者损坏学校土地、房屋、设施和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张贴报纸和喷字,拉横幅,燃放鞭炮,玩悲伤和悲伤,放置花圈,洒土,切断水和电力,封锁大门,封锁办公场所和道路;将遗体停放在学校、教育行政机关等公共场所;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的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自由;跟踪和纠缠相关责任人,侮辱和恐吓教职工和学生;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控制设备带入学校;故意制造虚假报道或者制造、传播谣言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建立和完善“校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如发生“学校骚乱”,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现场信息,如参与人数、具体行为、是否有伤害等。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应当实施自我保护,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干扰教育教学活动,注意保护现场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局面,维护现场秩序,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并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参与者依法开展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学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控制和调查取证工作。对于网上“学校烦恼”,学校应积极配合宣传、公安和网络监管部门
同时,全市依法严厉打击“学校闹事”。实施“扰乱学校秩序”行为,故意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败坏学校形象,造成一定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获取证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对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快处理进度,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故意扩大影响,指使他人对学校、教职工、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依法从重处罚。探索联合惩戒机制,惩罚那些实施“学校骚乱”的人。在学校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健全“学校骚乱”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校骚乱”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说,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多个部门。在充分吸收《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事故处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公安、检察、法律、行政等部门依法处置事故的职责进一步增加和细化。例如,要求公安机关更积极地参与“学校报警”处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在人民调解解决事故纠纷中的作用。另一个是探索联合惩戒机制,惩罚那些进行“学校骚乱”的人。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北京现有的一些做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创新,如学校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建议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在事故赔偿方面,“保险公司应把保险赔偿作为基本保障手段”,强调相关保险公司应尽快介入,积极参与谈判和调解。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第三方调解组织。
同时,要进一步巩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解决伤害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纠纷解决方式,给当事人更多选择。此外,在认定“学校骚乱”问题时,“故意制造虚假报道或制造或传播谣言”也被视为不可接受的方式。
文字/记者吴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