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依法不能容忍未成年人犯罪
1月2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杀害、性侵和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和利用互联网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于挑战法律底线和社会道德,性质恶劣的严重犯罪,要判重刑甚至死刑,绝不姑息。
重新界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当天发布的《意见》共分为7个部分,共30篇文章。
《意见》重新定义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姜启波表示,《意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范围进行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将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犯罪密切相关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院的受理范围,确保案件数量与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规定,要坚持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强了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部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
姜启波说,从审判实践来看,大多数未成年人案件都在基层法院。因此,《意见》提出在部分城区人民法院改革或增设标签设立少年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受到特殊优先保护。
《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应根据少年审判的特点和需要,为少年法院配备专门的岗位、法官和司法助理。姜启波说:“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采取措施维护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目前部分司法统计指标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数据,没有与成年人案件数据分开进行专项统计。
《意见》明确表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要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和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
明确未成年人的犯罪标准
现场有记者提问,《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法院下一步将如何执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家海回应。
“一段时间以来,十四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将舆论推向了巅峰。”他说,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在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违法犯罪等因素后,经过反复研究和认真论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补充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要严格、准确、全面掌握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这种依法调查的调查是不能容忍的;同时,要切实贯彻克制谨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明确“特别残忍手段”和“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案件中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海子”和“青少年问题”的发生。
周家海说:“犯罪的孩子还是孩子。未成年犯,特别是未成年犯,不能判刑,不能结案,但必须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新回到正确的生活轨道,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本报记者孟
(编辑:郝、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