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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作者: 2021-01-21 浏览:

原标题: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日上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性别、身体状况为由歧视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以婷在解释草案时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家庭教育中的问题日益突出:缺乏监护和家庭教育导致了一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频繁受伤的极端事件;很多家长缺乏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倾向普遍存在;很多家长说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有的甚至把打骂作为一种家庭教育方式。这些问题影响了许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上,368名NPC代表提出了12项相关法案,呼吁启动家庭教育立法,促进家庭教育。

何怡婷说,目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很多问题。最突出的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意识到家庭教育主体的责任,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抚养、不抚养、不教、不教未成年人的现象;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要负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职责不明确,各方共同努力不足,影响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不完善、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家庭教育实施存在明显问题,相关方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草案突出问题导向,努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积极应对这些问题。

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政府促进家庭教育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村(居)委会、学校等主体在推进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明确,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或忽视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当实施家庭教育,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实施家庭教育存在严重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

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赋予学校、村(居)委会、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和监督的权利,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况和主要措施,并对实施家庭义务教育指导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在家教育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分居或者离婚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责令人身安全保护或者被中止探视的除外。

中青日报中青网记者焦

(编辑:郝、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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