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
记者发现,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年1月1日生效,2004年修订。根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可以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根据草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对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机构学习期间,以及在学位申请、同行评议和答辩期间,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已取得学位者,在取得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取消学位,收回或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一是存在抄袭、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且质量不符合标准;二是以冒名顶替、营私舞弊等非法手段获取入学资格或毕业证书;第三,学习期间有其他不应授予学位的违法行为。
本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记者张盖伦)
(编辑:李、熊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