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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如何避免出现过度或过轻问责?教育部回应

作者: 2021-09-01 浏览:

人民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郝、孙静)记者今天从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日正式实施。如何避免某些地方的过度问责或过度问责?

对此,首都师范大学国家督学、副校长杨志成表示,首先要保证监督问责的公开透明,避免过轻过重。一是标准一致,以法律为依据,依法监管。监督问责标准是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底线,是强制性、刚性的要求。因此,监督问责的标准必须是刚性的,一尺到底,一尺到全国,这样才能保证标准一致,避免轻重不一。

二是严格程序。《办法》特别强调了九个程序,包括问责调查、问责对象陈述申辩、形成意见、发布决定、问责实施、公开披露、审查投诉、问责立案、问责监督等。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问责制公开透明。

三是形成联动。问责不仅是教育督导部门的事,也是教育督导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动的事,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问责,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四是多元监管。通过多元化监管,确保监管的严密性和公开性。《办法》明确了监督和问责监督的多样性,上级监督部门对下级监督部门的问责要备案,实现一级监督。同时,要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编辑: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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