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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点

作者: 2021-12-03 浏览:

原标题:中小学周边不应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点。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点

昨天,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公开征求意见。03010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有:明确电子烟的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追溯体系。《征求意见稿》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颁发的许可证。电子烟产品在中国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尼古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控股企业、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者,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销售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用尼古丁生产企业使用的烟叶(含再造烟叶、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向具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买,不得非法购买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烟草废弃物等烟草专卖品。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者,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向电子烟批发企业销售电子烟产品。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如果难以确定他们是否未成年,应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禁止销售易诱导未成年人吸烟的调味电子烟,如大麻、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等。(记者张馨)

(编辑: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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