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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教师的关注点是什么

作者: 2021-12-14 浏览:

原标题:一线教师关注什么?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20日,《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教师法》时隔近30年的改版,涉及身份确认、教师资格、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权利义务、聘任管理、职级晋升、薪酬分配、医疗和养老待遇等。特别是与时俱进的新问题、新对策,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为在职教师和有职业抱负的人提供了有力保障。与社会和媒体关注的不同,广大基层一线教师更关注《教师法》的改版,因为切身利益考虑得更深。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各地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一线普通教师,倾听他们的心声,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对《教师法》修订的关注和建议。

身份认同:幼儿教师是不是一样获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我们中华女子学院附属实验幼儿园园长胡华:更关心的是如何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确立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

幼儿教育领域的教育实践比其他领域更加复杂。幼儿园教育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幼儿教师要有一种融入身体的敏感和临场发挥的机智,要有一种“即兴智慧”,做到心、手、脑的统一,从而达到理想的教育状态。

《征求意见稿》中,很多内容都是贯彻落实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的具体体现。突出教师职业的公共性,强化教师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责任,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保护和管理。然而,在许多法规中,幼儿教师并不享有与中小学教师相同的权利。

例如,“(特殊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根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社保单位缴费、津贴、奖励、培训等。应当按照权责相适应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护和管理。“这些声明中没有提到幼儿教师。

这是否意味着幼儿教师不能像公立中小学教师一样获得国家公职人员的地位?

四川省某幼儿园教师李未(化名):《征求意见稿》《住房优惠办法》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住房保障政策上给予当地教师优惠待遇。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幼儿园教师除外。相邻医疗条款中规定“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待遇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幼儿园老师没有被纳入住房优惠,我感到非常遗憾。希望有关部门和专家能够充分考虑幼儿教师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保障。

权益保障:是否需要增加“督政责任”条款?

江苏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春江小学校长任丽芳:修订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作为一线教师代表,我深深感谢关心我自己和同行的法案,以这种方式回应教师的关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希望通过此次《教师法》的修订,能够有效解决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师无法流通,部分地区由于师资力量不足,教师多重身份并存,政府履行职责没有正常监督机制等问题

过去,一些中小学教师可以在大学任教,以满足一些实用专业的教学需求。教师也可以在中小学任教,以弥补基础教育的一些特殊专业教学需求。比如面向基础教育的师范生教育,除了理论学习,更需要实践和锤炼基本的教学技能。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专业能力优秀的教师,可能更适合这类实践性专业的教学,其他需要实践技能教学的大学也是如此。如果学历是一刀切的话,那么一些早期的师生、中专生、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没有学历等。他们虽然有公认的专业水平,却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在一些地区,教师职业设置不足,教师由聘用教师和临时教师补充。此外,民办教师、参照乡镇事业教师历史遗留等。同一所学校教师的身份性质往往是多种多样的,其薪酬待遇也不尽相同,这对激发全体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发展水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根据社会事业的发展,教师编制

核定比例,定向划拨,不得以借调等名义挪作他用,是否应用法律条款来保障?

《教师法》中对政府履职有明确要求,也有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往往很难落到实处,基层反映问题的渠道也非十分通畅,本法案修订中是否需要增加“督政责任”条款?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何市镇中心小学副校长慎魁元:《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现行的教龄津贴从1985年开始实行,该项津贴按从事本职工作的年限计算。凡从事本职工作满5年不满10年者,每月发3元;满10年不满15年者,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者,每月7元;满20年以上者,每月10元。三十多年过去了,该标准却一直没有改变。建议,按教龄年份进行计算,而不能将教龄津贴分段计算。比如,工作20年的教师和工作40年的每月拿着一样的10元钱,而且现在的10元已经很难体现出教龄津贴的差别了,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

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中心学校校长郎德鑫:我上学时的1975年,国家招收了大量的民办教师,尽管待遇很低,但与其他工作相比还有一定的优越感,成为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向往的职业。修订草案提高和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但目前学生一旦在学校受到委屈,一些极端的家长就会到学校闹个不停,甚至侮辱谩骂、大打出手。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甚至上级教育部门,往往都是责成老师、学校委曲求全,给家长赔礼道歉来息事宁人。建议还要加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考核细节: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破”与“立”

山东省滨州医学院应用心理学系副教授邵淑红:修订草案首次将“心理健康”纳入教师考量评价体系中,分别在资格制度、资格认证、考核制度和医疗待遇四个方面提到了与教师心理健康相关的认证、评估、考核与测评。这意味着,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对教师从资格获取、任职过程到个人健康多个环节都高度重视教师的健全人格与心理健康建设。作为医学院校,我们在研究中发现,随着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加剧,家校、师生关系更趋多元复杂,心理育人被提升到与智力育人同等位置,这都对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教师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不仅会影响教育教学效果、影响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也直接关乎自身职业幸福感和获得感。本次《教师法》修订,从教师资格获取的心理评估、教学过程中的心理能力考核到出现问题时的测评与医疗帮助多个重要环节,时时关注,层层把关,重视教师心理健康,这对教师、学生及学校管理都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事。

武昌理工学院素质教育研究院教师于欣:教师评价体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教师素质结构,一个标准的基于分类管理的教师评价系统是解决教师素质问题的关键。因此,建议将《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为建设教育强国打下良好治理基础,开启全面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新征程。

湖南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法学博士胡高飞:有一点建议,从法律上讲,学校和教育机构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但事实上,前者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建议在《教师法》修订中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签约行为应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报记者 李玉兰 靳晓燕)

(责编:郝孟佳、温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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